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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电视剧制作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一般项目:广告设计、代理;广告制作;平面设计;广告发布;包装服务;网络技术服务;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;软件开发;信息技术咨询服务;市场营销策划;图文设计制作;摄影扩印服务;电影制片;电影摄制服务;动漫游戏开发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计算机系统服务;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;会议及展览服务;史料、史志编辑服务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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