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对子文化传播中心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一般项目: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;广告设计、代理;会议及展览服务;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;礼仪服务;办公设备租赁服务;租赁服务(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);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;仓储设备租赁服务;图文设计制作;企业形象策划;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;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;城乡市容管理;非居住房地产租赁;个人商务服务;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(除许可业务外,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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