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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通讯产品、计算机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;经济信息咨询;电子产品、数码产品回收、销售及维修;租赁:图书、电子音像制品;广告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;展览展示服务;会议会展服务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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