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门市思明区自在自称休闲娱乐工作室(个体工商户)
一般项目:剧本娱乐活动;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;文艺创作;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个人商务服务;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;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;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;摄影扩印服务;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;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;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;互联网销售(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)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许可项目:电影放映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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