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(承担城市道路工程、公共广场工程);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;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叁级(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60万元及以下建筑室内、室外装修装饰工程);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叁级(可在省内承包2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,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);装饰装潢叁级;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;机械设备租赁服务;汽车租赁服务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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