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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一般项目:电影制片;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电子产品销售;数字内容制作服务(不含出版发行);电影摄制服务;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;软件销售;智能机器人的研发;动漫游戏开发;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;食品互联网销售(仅销售预包装食品);互联网安全服务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许可项目: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;电视剧制作;互联网顶级域名运行管理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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