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峰驭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网络文化经营;基础电信业务;互联网信息服务;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;电视剧发行;广播电视节目传送;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;音像制品制作;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一般项目:广告设计、代理;广告发布;互联网销售(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);企业管理咨询;信息咨询服务(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);信息技术咨询服务;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;互联网数据服务;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;信息系统集成服务;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;动漫游戏开发;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;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;电影摄制服务;摄影扩印服务;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;数字内容制作服务(不含出版发行);数字广告制作;广告制作;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;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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