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风物志影视文化工作室(个人独资)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电影发行;电视剧发行;旅游业务;演出经纪;互联网信息服务;网络文化经营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一般项目: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电影制片;广播影视设备销售;数字内容制作服务(不含出版发行);电影摄制服务;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;文艺创作;体育赛事策划;企业形象策划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;礼仪服务;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;软件开发;会议及展览服务;史料、史志编辑服务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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