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之约文化传播(贵州)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营业性演出;歌舞娱乐活动;演出经纪;电视剧制作;电视剧发行;音像制品制作;旅游业务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一般项目:电影摄制服务;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软件开发;数字内容制作服务(不含出版发行);电影制片;文艺创作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;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;会议及展览服务;个人商务服务;礼仪服务;服装服饰零售;服装服饰批发;化妆品零售;化妆品批发;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;组织体育表演活动;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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