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部电影制片厂(贵州)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一般项目:电影制片;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;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广播影视设备销售;电子产品销售;数字内容制作服务(不含出版发行);电影摄制服务;照明器具制造;照明器具销售;虚拟现实设备制造;影视录放设备制造;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;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;文艺创作;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;体育场地设施经营(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);物联网技术服务;业务培训(不含教育培训、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)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教育咨询服务(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);社会经济咨询服务;信息技术咨询服务;礼仪服务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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