得方文化旅游发展(镇远)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一般项目:游览景区管理;名胜风景区管理;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公园、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;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;企业管理;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信息咨询服务(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);软件开发;礼仪服务;组织体育表演活动;销售代理;城市公园管理;文艺创作;休闲观光活动;园区管理服务;会议及展览服务;市场营销策划;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;国内贸易代理;体育中介代理服务;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;租赁服务(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);社会经济咨询服务;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;集贸市场管理服务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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