雷山县野梨田园观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旅游业务;餐饮服务;餐饮服务(不产生油烟、异味、废气);住宿服务;食品销售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一般项目:露营地服务;食品销售(仅销售预包装食品);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;休闲观光活动;游览景区管理;旅客票务代理;票务代理服务;餐饮管理;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;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;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(象牙及其制品除外);珠宝首饰批发;公园、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;会议及展览服务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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