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草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一般项目:企业管理;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;破产清算服务;土地调查评估服务;非居住房地产租赁;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;土地使用权租赁;柜台、摊位出租;住房租赁;机械设备租赁;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;仓储设备租赁服务;租赁服务(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);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;土地整治服务;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;停车场服务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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