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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一般项目: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;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(象牙及其制品除外);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;平面设计;广告制作;图文设计制作;办公服务;打字复印;金属材料销售;灯具销售;劳务服务(不含劳务派遣)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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