惠水县方阁文化传媒工作室(个人独资)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一般项目:广告设计、代理;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电影制片;电影摄制服务;文艺创作;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社会经济咨询服务;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;企业形象策划;礼仪服务;棋牌室服务;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;健身休闲活动;体育竞赛组织;广播影视设备销售;电子产品销售;保健食品(预包装)销售;食品销售(仅销售预包装食品)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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