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珞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一般项目: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文艺创作;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;电影制片;广播影视设备销售;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(象牙及其制品除外);数字内容制作服务(不含出版发行);企业形象策划;会议及展览服务;礼仪服务;企业管理咨询;图文设计制作;日用百货销售;互联网销售(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)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工商信息
信息推荐
数据链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