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十万大山影业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网络文化经营;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;电影发行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一般项目: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;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电影制片;数字内容制作服务(不含出版发行);电影摄制服务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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