毕节市启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一般项目: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;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;汽车拖车、求援、清障服务;汽车零配件零售;电车销售;轮胎销售;机动车充电销售;消防器材销售;电力设施器材销售;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;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;金属材料销售;酒店管理;企业管理;二手车经纪;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公园、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;机动车修理和维护;充电桩销售;工程技术服务(规划管理、勘察、设计、监理除外)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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