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乐七影业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电影发行;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;电视剧发行;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制造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一般项目:广告发布;文艺创作;咨询策划服务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电影摄制服务;电影制片;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;广告设计、代理;广告制作;礼仪服务;会议及展览服务;企业形象策划;广播影视设备销售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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