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纳百川影视传媒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电视剧制作;音像制品制作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一般项目:组织体育表演活动;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;服装服饰出租;特种设备出租;音像制品出租;广告设计、代理;市场营销策划;企业形象策划;品牌管理;礼仪服务;会议及展览服务;软件开发;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;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;电影摄制服务;文艺创作;体育健康服务;体育中介代理服务;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数字内容制作服务(不含出版发行);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;摄影扩印服务;娱乐性展览(除许可业务外,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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