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聚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其他农业;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;土地整治服务;地质勘查技术服务;测绘服务;农副产品销售(除专项);食用农产品批发(除专项);农作物种子经营(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,持证经营);肥料销售;水土流失防治服务;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;农作物栽培服务(限分支机构持证经营);农业园艺服务;机械设备租赁;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;企业管理;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;货物进出口(国家和法律限制禁止的项目除外);技术进出口(国家和法律限制禁止的项目除外);进出口代理;建设工程勘察;建设工程设计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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