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房屋建筑工程、土石方工程、公路工程、桥梁工程、水利水电工程、市政工程、钻探工程、地基与基础工程、钢结构工程、幕墙工程、装饰工程、边坡防护工程、绿化工程的施工;工程勘察;建筑工程劳务分包;机械设备租赁、维修;销售:机械设备配件、建筑材料、五金;普通货物道路运输(持证经营)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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