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蓝深水泵设备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泵类、污水处理成套设备及配套产品、电控设备及污水处理相关阀门、电动工具及其他机电产品的销售、安装及技术服务;污水处理设备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;市政公用工程、环保工程、机电设备(不含特种设备及电力设施)安装工程的设计、施工(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,须持行政许可证经营)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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