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吉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水污染治理工程的技术研发及施工;河道清淤;环境环保科技治理;环境工程、环保处理技术的设计、开发及施工;“三废”处理及资源化的技术开发、技术服务、技术转让;环境工程设计、安装;批发、零售;环保材料,化工材料(不含危化品);环保成套设备;收集贮存处理废料;环保咨询;土地治理、复垦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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