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股头传媒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;互联网信息服务;互联网游戏服务;网络文化经营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一般项目: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;文艺创作;电影摄制服务;广告设计、代理;广告发布;品牌管理;平面设计;互联网数据服务;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;互联网设备销售;数字技术服务;数字内容制作服务(不含出版发行);艺(美)术品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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