绥阳县吉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舞台工程施工;旅游业务;营业性演出;餐饮服务;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;酒吧服务(不含演艺娱乐活动);演出经纪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一般项目:婚姻介绍服务;婚庆礼仪服务;礼仪服务;文化用品设备出租;会议及展览服务;广告发布;电影摄制服务;广告设计、代理;广告制作;互联网销售(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);家政服务;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、咨询服务;装卸搬运;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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