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
融资租赁业务;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;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;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;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(含)以上定期存款;同业拆借;向金融机构借款;境外借款;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;经济咨询。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,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: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;发行债券;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;为控股子公司、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;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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