荔波县阁龙城镇开发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受政府委托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服务,非金融性的投资及管理、城市基础设施、城镇化移民工程及配套项目开发、市政工程施工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,化工原材料及产品(不含危化品)、金属材料、有色金属、橡胶制品、五金交电、电线电缆、电子产品、机电产品、矿产品(除专控)、建筑材料、纸产品、木制品、木材的销售,工业自动化设备、机械设备、特种农牧业。涉及许可经营项目,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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