黔东南州金传承商贸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预包装食品、散装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日用品、工艺礼品(不含象牙制品)玻璃制品、陶瓷制品、橡塑制品及原料、办公用品、化妆品、五金产品、电子工具、体育用品、旅游产品、卷烟、农产品、果蔬零售;酒水、茶叶销售,酒、饮料及茶叶批发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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