望谟县辉鸿开发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自来水生产与供应;房地产开发经营;建设工程施工;茶叶制品生产;食品销售;食品生产;生产加工边销茶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一般项目: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;雨水、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;物业管理;茶叶种植;食用农产品初加工;农副产品销售;水果种植;新鲜水果批发;新鲜水果零售;办公用品销售;养老服务;土地使用权租赁;住房租赁;非居住房地产租赁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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