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安县华弘销售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销售:服装、服饰、鞋帽、皮带、项链、耳环、手镯、装饰材料、家具、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、建材用具、体育用品、首饰、工艺品(象牙及其制品除外)、五金、交电制品、电子产品(不含电子出版物)、百货用品、办公用品。涉及许可经营项目,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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