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安县明福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(1)蔬菜、水果、茶叶、薏仁米、砂仁、土豆、大豆、花生、高粱、生姜、魔芋种植及销售;(2)鸡、鹅、鸭、牛、猪、羊养殖及销售;(3)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技术指导,农业技术咨询和交流活动,向成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;(3)组织采购、供应成员需要的生产资料;(4)组织收购、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。依法须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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