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安县同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项目包括农、林、牧、渔业和农、林、牧、渔服务业,兼营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农产品加工、销售,农机具销售和维修、农业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、广告业务等。从事农业观光旅游、果蔬采摘等适宜发展当地农村经济的其他经营活动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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