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省四世同堂食品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肉羊的屠宰;牛羊杂碎加工、销售;农副产品购销;牛羊肉制品加工、冷藏、批发、销售速冻肉制品、酱卤肉制品、熏烧烤肉制品、熏煮制品、腊肉制品、调味品;食品销售;牛羊养殖及加工技术开发、物流运输;仓储服务;电子商务服务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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