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阡县坪山凤凰屯村级集体经济专业合作社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畜禽养殖及销售;茶叶、中药材、水果、花卉、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种植,加工及销售,茶文化研发、传统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活动);藤制品加工及销售、组织收购、销售本社成员所生产的产成品及土特产品;旅游资源开发;运输及汽车维修服务、土地复垦与整治;土木工程建筑;土石方开挖;建筑工程;公路工程;桥梁工程;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;装修装潢;水电安装及维修;土地流转经营;荒山承包经营;植树造林、山林托管经营;农庄饮食及服务经营;劳务服务和派遣;物业管理及清洁服务。引进新技术、新品种,为本社成员种植、养殖提供种苗、技术管理、包装、销售和产品初加工服务;开展技术培训、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提供技术指导。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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