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方新营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城镇、农村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项目的建设、开发及经营;教育基础设施建设、公益事业建设及配套项目的开发;广告经营;旅游项目、文化游乐设施开发、建设及经营;建筑工程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;房地产开发、经营;房屋拆迁(不含爆破);土地整理、复垦、开发、收储;自来水生产与供应;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;垃圾填埋服务;供水管道安装及维修;蔬菜、经果林、中药材、花卉种植、销售;家禽、家畜的养殖销售;招投标代理服务;工程管理服务;政府采购代理服务;土石方工程、机电设备工程、钢结构工程、房屋建筑工程、装修装饰工程、园林绿化工程、道路建设工程的承包、设计及施工;工程机械设备租赁;建材销售;普通货物道路运输;工程劳务承包、分包。涉及许可经营项目,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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