毕节建二劳务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建筑劳务承包、分包;建筑工程、市政工程、水利电力工程、土石方工程、房屋拆迁工程(不含爆破作业)、河道疏浚、绿化工程、钢结构工程、装饰装修工程、环保工程、设计施工;制冷设备、机电设备(除特种设备)销售、安装、租赁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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