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省易金林文化交流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(不含营业性演出);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广告;电脑动画设计;会议服务;承办展览展示活动;摄影扩印服务;印务服务;旅游纪念品的开发、销售;销售:机械设备、电子产品、通讯设备、工艺品(象牙及其制品除外)、文化用品、日用品、建筑材料、五金、首饰、服装、鞋帽、计算机、软件及辅助设备;热食食品制售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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