盘州市昌恒达劳务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劳务服务(不含劳务派遣);建筑劳务分包;对外承包工程;工程管理服务;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;建筑用石加工;建筑砌块制造;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;轻质建筑材料制造;新型建筑材料制造(不含危险化学品);建筑陶瓷制品加工制造;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;建筑装饰、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;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;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;人力资源服务(不含职业中介活动、劳务派遣服务)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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