毕节宏开环保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环保咨询服务;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研发;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;碳纤维再生利用技术研发;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;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;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;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;五金产品研发;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;化肥销售;肥料销售;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;水污染治理;市政设施管理;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;土石方工程施工;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;对外承包工程;工程管理服务;畜禽粪污处理利用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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