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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;电视剧制作;电视剧发行;演出场所经营;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;演出经纪;互联网上网服务;食品互联网销售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)一般项目:电影摄制服务;电影制片;文艺创作;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服务;史料、史志编辑服务;艺(美)术品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;文化场馆管理服务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;娱乐性展览;租借道具活动;礼仪服务;公园、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;海滩浴场更衣及租借用品服务;剧本娱乐活动;食品互联网销售(仅销售预包装食品);互联网销售(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);服装服饰批发;羽毛(绒)及制品销售;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;日用品销售;日用百货销售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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