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鹿可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许可项目: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;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;音像制品制作;网络文化经营;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一般项目:电影摄制服务;电影制片;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;广告设计、代理;广告制作;广告发布;数字广告制作;数字广告发布;数字广告设计、代理;文化场馆管理服务;电竞赛事策划;电竞竞赛组织;平面设计;娱乐性展览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网络技术服务;3D打印服务;企业形象策划;婚庆礼仪服务;数字内容制作服务(不含出版发行);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;专业设计服务;电竞音视频、数字衍生内容制作(不含出版发行);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(除许可业务外,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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