丝芙兰(上海)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北京路分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香水、化妆品、个人护理用品和其他产品、日用品、日用口罩(非医用)、带有丝芙兰(Sephora)标识的纪念品的零售、批发;以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;企业管理咨询;网络技术服务、软件开发、技术转让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;广告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;食品经营;保健食品销售;生活美容服务;技术进出口;货物进出口;进出口代理;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。涉及许可经营项目,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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