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金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房地产开发经营;物业管理;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;柜台、摊位出租;房地产咨询;住房租赁;非居住房地产租赁;房屋拆迁服务;房地产评估;单位后勤管理服务;企业管理;公共事业管理服务;园区管理服务;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;集贸市场管理服务;广告发布;人力资源服务(不含职业中介活动、劳务派遣服务);保安培训;安全系统监控服务;安全咨询服务;会议及展览服务;办公服务;企业管理咨询;招投标代理服务;劳务服务(不含劳务派遣);物业服务评估;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;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;公共安全管理咨询服务;礼仪服务;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;城市绿化管理;市政设施管理;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;建筑物清洁服务;专业保洁、清洗、消毒服务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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