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昌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批零兼营:汽车配件、摩托车配件,二、三类机电产品、金属材料、建筑材料、五金、家电、化工产品(除化学危险品)、电子产品、工艺品、针纺织品、化妆品、机械设备、文化用品、劳保用品、日用百货、通信电子设备;汽车装璜服务,润滑油、油脂(不含汽油、煤油、柴油)、电器产品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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