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省酱香文化传播中心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一般项目:文化用品设备出租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艺(美)术品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;软件开发;计算机系统服务;文化场馆管理服务;会议及展览服务;数字内容制作服务(不含出版发行)(除许可业务外,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)许可项目:酒类经营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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