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房屋建筑工程、地基与基础工程、公路工程、桥梁工程、隧道工程、市政道路工程、土石方工程、边坡治理工程、水利工程、弱电工程、河道疏浚工程、园林绿化工程、钢结构工程、防水工程、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、建筑幕墙工程;房屋拆除服务(不含爆破);建筑劳务分包;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及维修;销售:建筑材料;门窗安装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。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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