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省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房屋建筑工程、公路工程、水利水电工程、市政公用工程、土石方工程、地基基础工程、电子与智能化工程、消防工程、防水防腐保温工程、遂道工程、钢结构工程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、建筑幕墙工程、古建筑工程、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、弱电工程;文物保护工程施工;园林园林绿化工程施工;建筑劳务分包;工程管理;土地整治服务;地质灾害治理服务;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;建设工程监理;建设工程设计;建设工程勘察;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;爆破作业;矿产资源勘查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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