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山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建筑劳务分包;室内外装修工程、通信工程、管道工程、市政道路工程、土石方工程、亮化工程、古建筑工程、建筑幕墙工程、地基与基础工程、防水防腐保温工程、环保工程、水利水电工程、楼宇智能化工程、铁路工程、公路工程、电力工程、园林绿化工程;房屋拆除服务(爆破除外);水土流失防治服务;河道治理;污水处理;再生资源回收及销售(除生产性废旧金属);道路货物运输(不含危险货物);光伏发电;风力发电;机械设备、钢管租赁;消防设备、机电设备销售及安装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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