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黔滇热电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粉煤灰、燃煤炉渣、脱硫石膏、钢渣、煤泥、煤矿石、石灰石及其相关产品综合利用研发和销售;废旧物资回收及利用;新型能源产品的加工及销售;节能环保产品、商品混凝土,混凝土添加剂、水泥、水泥辅料、矿粉、石子、砂子的批发和零售;煤质活性炭的研发生产及销售;煤炭的加工及销售(不在市区经营);道路货物运输;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(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)。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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